危險化學品出入境流程詳解
發布時間:2017-06-14危險化學品出入境流程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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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險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進出境的安全管理是經營企業、申報企業、倉儲經營企業、海關、檢驗檢疫等口岸單位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合同簽訂及申報前環節
對外簽訂進(出)口合同前,需要詳細了解出(進)口商的資信背景,了解危化品的流向及最終用途。
簽訂進(出)口合同后,要快速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或者登記中心,辦理危化品進出口登記證、放行通知單或進出口農藥登記證。
進口企業應當在首次進口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進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按照首次進口制造商的危險化學品進行一次登記,但應當提交其他制造商的有關信息;多次進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只進行一次登記。
出口的危險化學品在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登記證或放行通知單或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沒有取得之前,不允許貨物出庫或從工廠發出。
危化品的運輸必須由有危化品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進行。危化品入庫必須嚴格管理和檢查,發生丟失、被盜、被搶、破損等情況要及時報告安監及相關部門。
從事危化品進口的企業需取得下列證明文件中的一種:
(1)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4)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向檢驗檢疫部門報檢環節
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其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向報關地所屬轄區檢驗檢疫機構逐批報檢;申報時貨物品名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名稱申報,報檢時應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符合性聲明;
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中文安全數據單、危險公示標簽的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當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出口危險化學品的,提供《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結果單》及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向海關申報環節
企業根據商品名稱、成分含量、供應商提供MSDS(化學產品安全數據信息)、CAS碼、商品屬性等確定準確的商品編碼,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了解對應需要的單證,包括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許可證、入(出)境通關單、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等。
根據艙單、合同、發票、裝箱單及相關許可證件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要求進行預錄入申報。
通關過程中,企業應主動配合海關提供商品的成分含量以及MSDS、CAS碼等資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