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 I 10月1日起,取消首次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要求
發布時間:2019-04-24公告 公告要求,進口預包裝食品被抽中現場查驗或實驗室檢驗的,進口商應當向海關人員提交其合格證明材料、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原件和翻譯件、中文標簽樣張及其他證明材料。海關收到有關部門通報、消費者舉報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涉嫌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進行核實,一經確認,依法進行處置。 入境展示、樣品、免稅經營(離島免稅除外)、使領館自用、旅客攜帶以及通過郵寄、快件、跨境電子商務等形式入境的預包裝食品標簽監管,按有關規定執行。 出口預包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的預包裝食品標簽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公告指出,《關于調整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審核制度的公告》(原質檢總局2006年第44號公告)、《關于運行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系統的公告》(原質檢總局2011年第59號公告)、《關于實施〈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的公告》(原質檢總局2012年第27號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廢止,此前已備案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信息同時作廢。 來源: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