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暫停外國籍船舶在我國港口更換外國籍船員
發布時間:2020-04-023月30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通知,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做好防控境外疫情輸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抓緊抓實抓細交通運輸領域境外疫情輸入防控工作。
繼續暫停跨境國際道路旅客運輸,已暫停客貨運輸或旅客運輸的口岸,繼續暫停其相關業務。繼續暫停進出我國境內港口的郵輪運輸業務,繼續暫停所有國際航運客貨航線載客業務,暫停外國籍船舶在我國港口更換外國籍船員。繼續暫停內地與港澳直通道路客運業務,繼續暫停內地與港澳、大陸與臺灣地區間的水上旅客運輸(含郵輪)業務。
通知指出,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部署要求,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嚴格落實屬地責任、主管責任、主體責任,精準施策、周密部署、不留死角、不留漏洞,確保各項措施落實落地。實施每日“零報告”制度,確保入境人員信息與管理在交通運輸環節實現全覆蓋、全閉環、全防控。加強從業人員、執法人員等的自身防護,加強與當地外事、衛生健康、海關、邊檢等單位的溝通銜接和入境人員信息及時共享、人員及時管控、疫情及時處置工作。鐵路、民航、郵政領域防控境外疫情輸入工作,由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國家郵政局參照通知精神負責部署落實。
繼續暫停跨境國際道路旅客運輸
通知要求,繼續暫停跨境國際道路旅客運輸。已暫停客貨運輸或旅客運輸的口岸,繼續暫停其相關業務。季節性開放口岸,延遲開通國際道路運輸業務,具體時間另行通知。沿邊省(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當地疫情防控領導機構統一部署,采取“點對點”運輸方式,精準做好入境人員轉運環節的疫情防控和運輸保障工作,確保入境人員信息可追溯。
通知指出,外方貨運車輛應在口岸所在地卸貨,運送不可中途裝卸的貨物除外。入境的外方貨運車輛駕駛員應于當天返回,確有困難的需在當地疫情防控領導機構指定地點住宿。對在公路口岸出境、當天返回境內的中方貨車駕駛員,經過體溫檢測符合規定的,在落實必要防范措施前提下,不需進行隔離。中方國際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相對固定,實行備案管理、定期核酸檢測,疫情期間,不得從事跨省(自治區)道路運輸業務。
繼續暫停所有國際航運客貨航線載客業務
通知要求,繼續暫停進出我國境內港口的郵輪運輸業務。繼續暫停所有國際航運客貨航線載客業務。暫停外國籍船舶在我國港口更換外國籍船員。海事管理機構要配合海關、移民邊檢等部門做好入境國際船舶登臨檢疫、船員登陸等工作,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船員不得登陸入境;要充分利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信息共享手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入境船員口岸查驗工作,及時共享船員入境信息,準確掌握水路口岸入境船員情況。相關單位應對本單位登臨國際航行船舶作業的海事、引航等人員實行備案管理,人員相對固定,定期
通知指出,擬進入我國港口作業的國際航行船舶,應當在船舶預計抵達港口48小時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在船船員健康信息,航行時間不足48小時的,應當在駛離上一港口時立即報告。海事管理機構獲知船員健康狀況有異常的,應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通知要求,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要按照本地區疫情防控領導機構的部署,加強與海關、邊檢、海事等口岸查驗單位的信息及時共享、人員及時管控、疫情及時處置等合作。指導督促港口企業、引航機構等采取針對性的防控措施,加強一線員工自身防護,嚴格落實作業期間船岸人員不直接接觸等防護要求。要針對可能出現的船上人員發熱或感染等情況,制定相應應急預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如果申報或查驗發現船員屬于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有發熱癥狀者、密切接觸者等“四類”人員的,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轉運、收治或隔離觀察。對國際航行船舶,在落實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要及時提供正常的引航、拖輪、裝卸、理貨等港口服務和船舶燃物料供應,保障航運正常生產秩序。
繼續暫停內地與港澳直通道路客運業務
通知要求,繼續暫停內地與港澳直通道路客運業務。繼續暫停內地與港澳、大陸與臺灣地區間的水上旅客運輸(含郵輪)業務。嚴格落實港珠澳大橋穿梭巴士各項疫情防控措施。
通知要求,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要按照廣東省疫情防控領導機構部署要求,配合海關、邊檢、衛生健康、公安等有關單位加強對港澳入境內地道路貨運駕駛員的核酸檢測,發現問題及時按規定程序處置,嚴防、嚴禁帶病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