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四部聯合對這20種危險化學品實施特別管控 附:管控目錄/申報指南
發布時間:2020-06-09日前,應急管理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公告:
為認真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強化安全風險防控,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應急管理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制定了《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現予公告。
管控措施
對列入《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的危險化學品應針對其產生安全風險的主要環節,在法律法規和經濟技術可行的條件下,研究推進實施以下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風險,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一、建設信息平臺,實施全生命周期信息追溯管控
推進全國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構建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從生產、儲存、使用到產品進入物流、運輸、進出口環節的全生命周期追溯監管體系,完善信息共享機制,確保相關部門監管信息實時動態更新。在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的產品包裝以及中型散裝容器、大型容器、可移動罐柜和罐車上加貼二維碼或電子標簽,利用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現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的全生命周期過程跟蹤、信息監控與追溯。
二、實施統一規范包裝管理
統一規范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產品包裝的分類、防護材料、標志標識等技術要求以及中型散裝容器、大型容器、可移動罐柜和罐車的設計、制造、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識、包裝規范、使用規范等技術要求,嚴格實施涉及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貨物的包裝性能檢驗和包裝使用鑒定。
三、嚴格安全生產準入
對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從嚴審批,嚴格從業人員準入,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產業布局規劃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審批。
四、強化運輸管理
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充裝和發貨查驗、核準、記錄制度,加強運輸車輛行車路徑和軌跡、衛星定位以及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從源頭杜絕違法運輸行為,降低安全風險。利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強化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運行軌跡以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的在線監控和預警。加快推動實施道路、鐵路危險貨物運輸電子運單管理,重點實現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的流向監控。
五、實施儲存
相關單位(港口、學校除外)應在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內劃定特定區域、倉間或者儲罐定點儲存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提高管理水平,合理調控庫存量、周轉量,加強精細化管理,實現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的定置管理。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儲存管理,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危險貨物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儲存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實施隔離,建立作業信息系統,實時記錄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貨主信息等,并在作業場所以外備份。
六、其他要求
通過海運、空運、鐵路、管道運輸的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應依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的管控措施,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科學實驗必須的試劑類產品暫不納入本目錄管理,但有關單位可根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風險,采取措施加強管理。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要求,城鎮燃氣不適用本目錄及特別管控措施。
注:
1.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是指固有危險性高、發生事故的安全風險大、事故后
果嚴重、流通量大,需要特別管控的危險化學品。
2.序號是指《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中的順序號。
3.品名是指根據《化學命名原則》(1980)確定的名稱。
4.別名是指除品名以外的其他名稱,包括通用名、俗名等。
5.CAS號是指美國化學文摘社對化學品的唯一登記號。
6.UN編號是指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編號。
7.主要危險性是指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最重要的危險特性。
8.所列條目是指該條目的工業產品或者純度高于工業產品的化學品。
9.符合國家標準《化學試劑 包裝及標志》(GB 15346-2012)的試劑類產品不適用本目錄及特別管控措施。
10.納入《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管理范圍的燃氣不適用本目錄及特別管控措施。國防科研單位生產的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不適用本目錄。
11.硝酸銨、氯酸鉀的銷售、購買審批管理環節按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12.通過海運、空運、鐵路、管道運輸的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應依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具體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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