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要聞】中國繼續對歐盟和美國進口四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為期5年
發布時間:2020-06-17商務部決定維持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于2020年5月30日發布2020年第18號公告,決定依期終復審調查結果,自5月31日起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商務部于2014年5月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開始實施反傾銷措施。2019年5月,應國內產業申請,商務部發起了本次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公告2020年第18號
關于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20年第18號
【發布日期】2020-5-30
2014年5月30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3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14年5月31日起5年。
2019年5月30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21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5月31日起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本次期終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措施的被調查產品相同,即四氯乙烯,英文名稱:Perchlorethylene或Tetrachloroethylene(簡稱PCE),化學分子式:C2Cl4。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32300。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四氯乙烯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商務部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5月31日起,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4年第32號公告規定相同,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中文名稱:四氯乙烯
英文名稱:Perchlorethylene或Tetrachloroethylene(簡稱PCE)
化學品類別:有機物--烴的衍生物
分子式:C2Cl4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征:四氯乙烯為無色透明液體,具有類似乙醚的氣味。分子量165.82,熔點-22.2℃,沸點121.2℃,相對密度(水=1)1.6226,蒸氣密度5.83,蒸汽壓2.11kPa/20℃。四氯乙烯不溶于水(溶于約10000份體積水),可混溶于乙醇、乙醚、氯仿、苯等多數有機溶劑;能溶解多種物質(如橡膠、樹脂、脂肪、三氯化鋁、硫、碘、氯化汞)。遇水可緩慢分解成三氯乙酸和鹽酸。有水存在對鐵、鋁、鋅有腐蝕(但可加穩定劑加以抑制)。非可燃性液體。高溫引起分解,分解條件不同分解產物不一樣,主要為鹽酸、光氣、一氧化碳。如有活性炭存在,加熱至700℃分解生成六氯化苯和六氯乙烷。被強氧化劑氧化。與鋇粉、鈹粉、鋰屑、四氧化二氮、氫氧化鈉發生劇烈化學反應。
主要用途:四氯乙烯是一種重要的有機氯產品,用途廣泛,在工業上主要用作有機溶劑、干洗劑、脫硫劑、織物整理劑、金屬去污劑、脂肪類萃取劑、有機合成和熱傳遞介質,醫療上用作驅蟲藥,以及制冷劑HCFC-123、HCFC-124和HFC-125等的中間體等。
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32300。
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14年第32號公告相同。具體如下:
歐盟公司
1.陶氏德國設施有限公司 27.6%
(Dow DeutschlandAnlagengesellschaft mbH)
2.法國蘇威公司 27.6%
(SOLVAY BENVICEUROPE-FRANCE S.A.S.)
3.其他歐盟公司 27.6%
(All Others)
美國公司
1.西方化學公司 71.8%
(Occidental ChemicalCorporation)
2.埃克塞爾公司 71.8%
(Axiall Corporation)
3.陶氏化學公司 71.8%
(The Dow ChemicalCompany)
4.美國PPG工業公司 71.8%
(PPG Industries)
5.其他美國公司 71.8%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0年5月3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四氯乙烯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0年5月31日起執行
附件: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四氯乙烯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docx
商務部
202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