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政策】進境飼料及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須知(上)
發布時間:2020-07-01進境飼料及飼料添加劑
檢驗檢疫須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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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境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一般包括餌料用活動物、飼料(含餌料用)冰鮮冷凍動物產品、飼料用(含餌料用)水產品、加工動物蛋白及油脂、寵物食品和咬膠、飼料糧谷、飼用草籽、飼草、加工植物蛋白糠麩餅粕渣類、青貯料、植物粉類、配合飼料、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
檢疫準入
海關總署對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實施檢疫準入制度。首次從輸出國或者地區進口某種飼料,應當由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主管機構向海關總署提出書面申請。海關總署對首次向中國出口飼料的國家或者地區進行風險分析,對曾經或者正在向中國出口飼料的國家或者地區進行回顧性審查,重點審查其飼料安全監管體系。根據風險分析或者回顧性審查結果,制定調整并公布允許進口飼料的國家或者地區名單和飼料產品種類。準入名單見海關總署動植物檢疫司網站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3062131/index.html)。
風險管理
海關總署對進出口飼料實施風險管理,包括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對進出口飼料實施的產品風險分級、企業分類、監管體系審查、風險監控、風險警示等措施。海關按照進出口飼料的產品風險級別,采取不同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并進行動態調整。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風險級別及檢疫監管方式見海關總署動植物檢疫司網站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2753474/index.html)。
注冊登記
海關總署對允許進口飼料的國家或者地區的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登記制度,進口飼料應當來自注冊登記的境外生產企業。境外生產加工注冊企業名單見海關總署動植物檢疫司網站企業信息(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index.html)。
檢疫審批
進口飼料需要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單位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前,按照《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等規定申請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申請辦理《檢疫許可證》通過登錄“互聯網+海關”平臺(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業務辦理項下“行政審批”選擇“進境(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模塊填寫、提交相關材料。
進口 I 級風險的飼料 [餌料用活動物、飼料用(含餌料用)冰鮮冷凍動物產品、生的寵物食品、飼料糧谷類、飼料用草籽、來自TCK疫區的麥麩] 企業需提供生產、加工、 存放單位證明材料原件掃描件(申請單位與生產、加工、存放單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請單位與指定企業簽訂的生產、 加工、存放合同)1 份。
上圖為滿洲里海關人員對進境飼料開展實地調查
指定加工、存放場所
擬從事進境飼料原料定點加工企業應當具備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符合防疫、檢疫處理等質量安全控制措施。擬申請企業可登錄“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平臺(http://online.customs.gov.cn) “動植物檢疫”模塊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申請,提交電子版申請材料。
首次進口備案
海關對飼料進口企業實施備案管理。進口企業應當在首次報關前或報關時登錄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行政相對人統一管理”模塊向所在地海關進行備案。進口企業應當建立經營檔案,記錄進口飼料的報關號、品名、數/重量、包裝、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國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名稱及其注冊登記號、《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進口飼料流向等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