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金邦澳大利亞門到門業務的優勢
發布時間:2020-10-26DAP的條款約定如下:目的地交貨 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中的一種或多種,是指在指定目的地,將到達的 運送工具上準備卸載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即屬于賣方交貨,賣方負擔貨物運 至指定地的一切風險。當事人較好能清楚地列明約定目的地內的地點,因為至該 地點的風險均由賣方承擔。
運輸與保險契約
a)運輸契約 買方對賣方并無訂立運輸契約的義務。
b)保險契約 買方對賣方并無訂立保險契約的義務,買方必須要按照賣方要求,提供賣方取得保險所需的信息。
B4 接收貨物 當貨物如 A4 項情形交付時,買方必須要接收貨物
B5 風險轉移 買方自貨物如 A4 項情形交付時起,負擔貨物滅失或損毀的一切風險。如果 a)如買方未能按照B2 項履行其義務,則其負擔因而產生貨物滅失或損毀的一切風險;或 b)買方未依照B7 項發出通知;則其自約定交貨日或期限屆滿日起,負擔貨物滅失或損毀的一切風險,但以 該貨物已經清楚地辨認其為該合約的貨物為條件。
B6 費用的劃分 買方必須要支付 a)自貨物如A4 項情形所交付時起有關該貨物的一切費用;b)于指定目的地自到達的運輸工具為接收貨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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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部:張驄耀